刑拘三十七天并不一定意味着被逮捕了。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七天,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需要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可能批准逮捕,也可能不批准逮捕。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最长拘留期限为三十七天。在这三十七天内,存在多种可能的结果。

一种情况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在三十天内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时犯罪嫌疑人会被正式逮捕。

另一种情况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有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也有可能是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刑拘三十七天并不必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要根据检察院的最终决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