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中的“人格”指的是法律意义上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独立人格。它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在法律语境中,人格具有丰富且特定的内涵。从本质上来说,人格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它代表着民事主体的基本法律地位和资格。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就基于其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了人格。例如,一个婴儿出生后,便自然地拥有了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这些权利是其人格的具体体现。
人格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要素。其中,生命、身体和健康是人格的重要物质基础。生命权保障着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权确保自然人对自己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支配,健康权则关注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心理健康。
同时,人格还包括精神层面的要素,如名誉、荣誉、隐私等。名誉权保护自然人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非法侵害,荣誉权保障自然人因特定贡献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荣誉利益。隐私权则涉及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
人格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它与民事主体紧密相连,是民事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人格权,也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转让人格权。
人格是人格权的核心和基础,人格权则是对人格的具体保护和体现。通过法律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能够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