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和诈骗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侵犯客体、行为对象、诈骗方式、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等方面。
从侵犯客体来看,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为集资诈骗通常是通过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诈骗行为,不涉及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行为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这些资金通常具有一定规模,涉及众多投资者。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件,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募集资金。而诈骗罪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个人或单位的财物,是直接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目标实施诈骗手段获取财物。
诈骗方式有差异。集资诈骗罪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人通常会编造虚假的项目、夸大投资回报等,以吸引公众参与集资。例如承诺高息回报,让投资者相信能够获得丰厚利润从而投入资金。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如假冒身份进行诈骗、以虚假交易进行诈骗等。
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通常较高,因为其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集资诈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相对较低,不同地区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量刑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相对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诈骗罪的量刑相对集资诈骗罪要轻一些,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量刑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