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小车相撞责任划分需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事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小车在正常行驶中,摩托车闯红灯直接撞上小车,这种情况下摩托车驾驶员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两方或多方过错导致事故: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小车在转弯时未按规定打转向灯,摩托车超速行驶,最终导致两车相撞。此时小车转弯未打转向灯和摩托车超速行驶的行为都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若小车未打转向灯的过错更大,小车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若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则可能承担同等责任。

各方均无过错: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摩托车和小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遭遇路面上的不明障碍物,为躲避障碍物而发生碰撞,双方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比如,摩托车驾驶员为了碰瓷故意撞上小车,那么小车方无责任,责任由故意制造事故的摩托车驾驶员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