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人算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况。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盗窃后,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向民警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和经过,这就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张某实施了抢劫行为,他不仅要交代抢劫的时间、地点,还要如实说明抢劫的手段、抢劫财物的情况等关键信息。如果只是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而隐瞒了其他重要情节,可能就不构成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例如,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曾经实施的盗窃罪,这种情况就构成特别自首。
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人悔悟的一种肯定和宽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