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自首情节的认定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强调主动性和自愿性,如实供述要求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玩忽职守罪自首情节的认定,要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关键方面来考量。

关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就玩忽职守罪而言,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后,在未受到任何调查、传唤等情况下,主动到相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这就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等情况,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要如实陈述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只是如实供述次要的犯罪事实,而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避重就轻,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例如,在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中,行为人必须如实说明自己是在哪些环节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这些失职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关键信息。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玩忽职守罪自首情节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的情况。

玩忽职守罪自首情节如何认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