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通常由卖方承担,但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会因市场情况和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而有所不同,也存在由买方承担的情况。
在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卖方。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卖方)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当卖方出售自有住房取得收入时,若该收入符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若卖方转让的住房是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且持有时间超过五年(即“满五唯一”),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一般按照房屋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区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 - 3%核定征收。
然而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个人所得税的承担情况并不完全遵循法律规定。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也就是房源相对稀缺,买房竞争较为激烈时,卖方处于优势地位,很多时候会将个人所得税转嫁给买方承担。卖方可能会以提高房屋售价等方式,让买方实际上支付了本应由卖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在买方市场,房源供应充足,买房选择较多,买方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此时卖方可能就会按照规定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最终由谁承担,还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市场行情进行谈判,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承担方。所以,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虽然法定上由卖方承担,但实际承担情况会因市场环境和双方协商而有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