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合同属于形成之诉。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当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时,其目的是要改变或消灭已经成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种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法律关系的诉求,符合形成之诉的特征。
与确认之诉不同,确认之诉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不直接改变法律关系的状态。例如,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只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一种认定,不改变合同原本的效力情况。而请求撤销合同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显然不属于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则是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支付货款、交付货物等。请求撤销合同的诉求并不在于要求对方履行某种给付,而是要消除合同的效力,所以也不属于给付之诉。
在实践中,当当事人提起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如果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院会作出撤销合同的判决,从而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因此,请求撤销合同属于形成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