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个人工资的界定标准,一般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依据。但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和考虑因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缴费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例如,某职工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缴费工资分别为5000元、5200元等不同数额,将这12个月的缴费工资相加后除以12,得到的数值就是其本人工资。
不过,该本人工资存在上限和下限的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比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300%就是12000元,60%就是2400元。若职工月缴费工资达到15000元,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按照12000元来计算;若职工月缴费工资仅为2000元,那么就按照2400元计算。
如果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例如,职工工作了8个月就发生了工伤,把这8个月的缴费工资相加再除以8,得出的结果即为本人工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实际工资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伤个人工资的界定标准是较为明确且严谨的,旨在公平合理地确定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