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骨折工伤鉴定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和结论送达几个阶段。需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接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安排鉴定,之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最后将鉴定结论送达给申请方。
申请环节。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阶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受理申请。
鉴定过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