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而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完全符合劳动争议的范畴。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工伤待遇包含了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多项内容,这些都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这些待遇的支付、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时,就形成了典型的劳动争议。
在实际情况中,工伤待遇争议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为了降低成本,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的待遇,少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克扣停工留薪期工资。又或者,对于工伤认定的等级存在分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结论有不同看法,进而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的计算上产生争议。
当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