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并购和跨国企业并购存在一定区别。外资企业并购侧重于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企业的并购,交易主体一方为外资企业,交易主要在国内市场;跨国企业并购则强调企业并购行为跨越国界,主体可以是跨国公司之间,也可以是跨国公司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涉及多个国家市场。
从概念上看,外资企业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而跨国企业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来。
在交易主体方面,外资企业并购中,并购方通常是外资企业,被并购方是国内企业。例如,一家美国的外资企业收购中国的一家民营企业。跨国企业并购的主体更为多元化,既可以是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如美国的谷歌公司对摩托罗拉移动的并购;也可以是跨国公司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并购,主体的跨国属性更为明显。
从市场范围来看,外资企业并购主要发生在国内市场,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快速进入国内市场、获取国内资源、利用国内的生产要素等。而跨国企业并购涉及多个国家的市场,除了获取资源、市场等常规目标外,还可能出于全球战略布局、整合全球产业链等目的。比如,一些大型跨国汽车企业通过并购其他国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实现全球供应链的优化。
在法律和监管层面,外资企业并购主要遵循国内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要经过国内相关部门的审批。跨国企业并购不仅要遵循并购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还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规则,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