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返还责任、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及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方面。
二者在主观心理状态上有明显不同。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即占有人误以为自己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而进行占有。例如,甲从二手市场购买了一辆自行车,甲有理由相信卖家有处分权,甲对该自行车的占有就是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却仍然占有该物。比如,乙明知某部手机是丙偷来的,还从丙处接过并使用,乙的这种占有就是恶意占有。
在返还责任方面,二者也存在差异。当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被要求返还时,善意占有人一般只需返还现存的利益,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仅在因毁损、灭失所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不仅要返还现存利益,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可归责于自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对物的使用收益情况,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可以对占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且在返还占有物时无需返还已获得的收益。而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对占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返还占有物时,应当返还已经获得的全部收益。
在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上,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还因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为占有物支付的维修费用、保管费用等。而恶意占有人通常不能请求权利人偿还这些必要费用。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判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