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一种;提示付款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有效期间,二者概念不同,前者是权利,后者是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赋予了持票人一系列权利,付款请求权就是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当合法持票人持有票据时,就依法享有向票据上所记载的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例如,甲持有一张乙公司承兑的汇票,甲就有权在汇票到期时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汇票上的金额。付款请求权是一种一次权利,持票人首先应当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实现票据权利。
提示付款期限则是对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法律为了促使持票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票据流通的效率和安全性,规定了不同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比如,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如果持票人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依法足额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不过,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可能会给持票人带来一些不利后果,比如增加行使权利的成本等。付款请求权和提示付款期限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持票人需要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