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中的认购金和定金有区别。二者在法律性质、数额限制、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首先从法律性质来看,定金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认购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在性质上更倾向于预付款,是购房者为了表达购房意向而支付的款项,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其次在数额限制方面,定金有着明确的数额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例如,房屋总价为 100 万元,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为 20 万元。而认购金的数额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对其数额作出明确的限制。

违约处理。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体现了定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而认购金在购房者放弃购房意向时,一般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若开发商拒绝退还认购金,购房者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在合同中的作用上,定金交付后,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定金通常会抵作价款。若未能签订正式合同,需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来确定定金的处理。而认购金主要是作为一种意向表示,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认购金一般也会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但它对合同的签订并没有像定金那样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