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确列举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民法典》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并未对“重大疾病”作出明确界定。不过,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逻辑上,可以参考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范围。

严重遗传性疾病:依据《母婴保健法》,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例如某些类型的血友病、白化病等。这类疾病可能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并且有较高的遗传给后代的可能性,若一方婚前隐瞒这类疾病,会对另一方的婚姻选择和未来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会对配偶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同时在生育方面也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比如艾滋病患者如果在婚前隐瞒病情,婚后可能会将病毒传染给配偶,对配偶的生命健康构成重大风险。

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难以承担家庭责任和履行婚姻义务。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患有严重精神病的情况,婚后可能导致夫妻关系不稳定,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不利的婚姻状况。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关键在于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会对婚后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