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类型的拘留家属探视所需手续不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家属探视,通常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探视时间前往拘留所申请,经同意后即可探视;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家属不能探视,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律师会见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一、行政拘留根据《拘留所条例》规定,被拘留人的亲属、朋友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探视被拘留人。家属前往拘留所申请探视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拘留所正常工作时间且规定的探视时段内,向拘留所提出探视申请。拘留所工作人员会对身份信息等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家属就能在指定区域与被拘留人进行探视交流。
二、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的探视手续和行政拘留类似。家属同样需要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在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拘留场所开放的探视时间前往。在申请探视时,要向相关工作人员说明与被拘留人的关系,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便可进行探视。由于司法拘留通常和法院的司法程序相关,所以可能还需要遵循法院的一些额外要求或规定。
三、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出于案件侦查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一般不允许家属直接探视犯罪嫌疑人。不过,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律师在会见时,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凭借这些文件,在向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提出会见申请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