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拖欠工资的赔偿计算分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劳动仲裁中,关于拖欠工资赔偿的计算有明确规定。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部分条款已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实际计算时,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先确定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数额,即应付金额。然后根据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就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来计算加付赔偿金。具体的比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违法情节等因素来确定。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10000元,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若确定加付赔偿金的比例为百分之八十,那么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10000×80% = 8000元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