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行为犯和结果犯。不同的具体罪名在犯罪形态上有所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不少罪名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例如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也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其行为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这是因为这类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实施就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没有发生上述法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了危险犯、行为犯和结果犯这几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具体要根据不同的罪名来确定其所属的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