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权属指的是物业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是对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归属界定,明确了谁对物业享有何种权利。
物业权属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涵盖了多种权利类型。从最基础的层面来看,物业所有权是物业权属中最核心的部分。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拥有全面的、排他的支配权,包括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即对物业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按照物业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通过物业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比如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处分权则是决定物业命运的权利,如出售、赠与等。
除了所有权,物业还存在其他相关权益。例如,在一些情况下,物业可能存在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常见的用益物权形式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开发商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然后进行销售。购房者购买房屋后,虽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购房者基于房屋所有权获得了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业还可能涉及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比如,业主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就对该房屋享有担保物权。当业主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明确物业权属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维护物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物业交易、物业管理等活动中,清晰的权属界定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促进物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同时,在城市建设和规划中,准确的物业权属信息也是重要的基础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