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有监督和报告两项主要责任义务,若未履行好这些责任义务,会受到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而保证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监督义务: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多项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保证人要密切关注被保证人的行为,确保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报告义务:如果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当保证人得知被保证人打算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有干扰证人作证的迹象时,要立即向执行机关反映情况。

未履行义务的后果:若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和报告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的具体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不逃避或妨碍司法程序。因此,成为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认真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