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债务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等类型,常见的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第三人故意阻碍债权实现等。
在法律领域,债权侵权行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存在多种侵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当债务人负有债务时,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或者无偿赠与他人。例如,甲欠乙一笔数额较大的借款到期未还,在乙催讨过程中,甲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给自己的亲戚,导致乙的债权难以实现。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比如,丙与丁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丁支付了货款后,丙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交付货物,并且明确表示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对丁债权的侵害,丁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从第三人角度来看,也存在侵害债权的情况。
第三人故意阻碍债权实现:第三人明知他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故意实施某种行为,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例如,戊是己的债务人,庚与戊勾结,在己要求戊履行债务时,庚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己找到戊,使得己无法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三人诱使债务人违约:第三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如给予债务人某种利益,诱使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比如,辛与壬签订了劳务合同,癸为了得到壬的劳务服务,以更高的报酬和更好的条件诱使壬违约,不再为辛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癸的行为就构成了对辛债权的侵害。
债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