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没有领证一般不算夫妻关系。在我国,合法的夫妻关系以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明确表明,只有经过结婚登记,才会被法律认可为夫妻关系。
对于同居关系,它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同居双方可能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但在涉及到一些法律权益和义务时,与夫妻有着明显区别。比如在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通常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在人身关系方面,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而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则不具有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扶养义务;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通常也不能像配偶那样直接继承其遗产。
不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此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未领证的同居关系不再被视为具有与登记结婚同等效力的夫妻关系。所以,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想要建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