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与工伤认定无关的材料,比如个人的生活消费记录、无关的社交活动照片、非因工作相关疾病的诊断证明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除此之外的材料通常不在必须提交的范围内。
个人的生活消费记录与工作过程中是否发生工伤没有直接关联。例如,员工在商场的购物小票、餐厅的消费发票等,这些只能反映个人的生活消费行为,不能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工伤认定所需的关键信息。
无关的社交活动照片也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社交活动往往与工作无关,其照片无法体现工作中的受伤情况。比如员工在朋友聚会时拍摄的照片,不能用于证明其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伤情形。
非因工作相关疾病的诊断证明同样不包含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工伤认定主要针对的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如果是员工自身的其他疾病,如先天性疾病、因个人生活习惯导致的慢性疾病等,其诊断证明对工伤认定没有帮助。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聚焦于与工伤认定直接相关的材料,避免提供无关材料,以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