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次鉴定结论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当对工伤初次鉴定结果不服申请二次鉴定时,相关的时间规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对于再次鉴定,也就是二次鉴定,同样适用该时间规定。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劳动能力状况,以便进一步处理后续的工伤赔偿等事宜。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涉及的伤情较为疑难复杂,需要更多时间进行检查、诊断和专家论证;或者遇到特殊的医学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等。在这些必要的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在90日内得出二次鉴定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以及用人单位都应密切关注鉴定时间节点和结果通知,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