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期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行政复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于工伤认定的复议,这一规定同样适用。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需要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提出申请。例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若认为该认定存在问题,就应从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这六十日的复议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并且在申请复议时要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同时,如果超过了这六十日的复议期,当事人可能就会丧失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工伤认定争议的权利。不过,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行政诉讼也有其相应的时效规定。所以,在遇到工伤认定问题且有异议时,相关主体要及时关注复议期限,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