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围标串标违法行为需从行为主体、行为表现、主观意图和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若存在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情形,可认定为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以下从多个方面介绍其认定方式。主体方面,围标串标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投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私下达成不当交易,都可能构成围标串标行为。行为表现方面,有多种典型情形。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应当保密的信息;招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等。主观意图方面,围标串标行为的主体通常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使特定的投标者中标,以获取非法利益。比如某几个投标企业为了垄断市场,刻意串通抬高报价,让其中一家企业中标,从而瓜分利益。危害后果方面,围标串标行为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在认定时,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通过调查取证,如查阅投标文件、询问相关人员、分析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等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一旦认定为围标串标,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从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