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相对更严重些。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要求被采取措施人在固定住处或指定居所活动,活动范围受限更大,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更高;而取保候审的被采取措施人可以在居住的市、县内活动,相对限制较小。

在刑事诉讼中,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两者适用条件有所不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严重程度的差异。

从适用条件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看出,监视居住更多是在符合逮捕条件的基础上适用,侧面说明其针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相对更严重。

从限制程度来讲,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其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住处或指定居所。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其活动空间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相较于取保候审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