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一规定有着重要意义。从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角度来看,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上限,能够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得司法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开展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及时实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十二个月的期限限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期限限制,被取保候审人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都会受到较大影响。在十二个月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是分别计算的。例如,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期限重新计算。同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被告人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期限也是重新计算,且都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一规定,平衡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和保障被取保候审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