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需要根据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性质等不同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法定规则确定。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履行地的安排。
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需要按照法定规则来确定。对于给付货币的合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合同,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以其所在地作为履行地便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和纠纷的解决。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是卖方负责交付货物,卖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还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就不再具有确定管辖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情况,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准确确认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顺利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