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不确定、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否则无效等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效力状态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具有多个方面的特征。

合同已经成立。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自始无效或者可由当事人任意撤销。这类合同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客观存在。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在签订时已经满足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成立后,其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悬而未决。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源于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或者代理权等方面存在瑕疵。比如,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由于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该合同的效力就无法直接确定。

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通常是对合同有追认权的权利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在得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后,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的表示。同时,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例如,在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的确定具有时效性。权利人的追认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超过这个期限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一规定有助于及时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效力待定合同特征有哪些方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