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包括一般情形、情节严重情形以及特定更严重情形,同时可能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形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出现一些严重情形时,处罚会加重。这些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等。有上述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一些特定的更严重情形,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等,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和处罚,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污染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准确地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