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预售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如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还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让其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合同无效的处理,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这是因为合同无效后,开发商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购房款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给购房者,同时还需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弥补购房者的损失。
如果购房者因为开发商预售无预售许可证房屋的行为遭受了其他损失,比如为购房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开发商也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所以,购房者还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预售无预售许可证房屋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