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在立案前将公款归还,仍可能被定性为挪用公款行为,但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具体定性需结合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且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即使在立案前将公款归还,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不论挪用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比如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便在立案前归还,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性质。
如果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如将公款用于炒股、投资等,只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构成犯罪,立案前归还公款同样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而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如果在三个月内归还,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超过了三个月,即便在立案前归还,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在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公款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在立案前归还的案件,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的动机、是否造成其他损失等因素来准确认定和量刑。例如,如果行为人是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挪用公款,且在情况缓解后及时归还,在量刑时可能会给予更轻的处罚。挪用公款在立案前归还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但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五)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