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的严重情节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信罪判刑的严重情节有多种情形。
数量类情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属于严重情节。这里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等,只要达到三个及以上,就满足该严重情节的条件。
金额类情节:一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支付结算包括通过各种支付平台、银行账户等进行的资金流转,只要累计金额达到二十万元,就可能构成严重情节。二是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比如通过在网络上投放广告,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金额达到五万元就符合要求。三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行为人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达到一万元。
后果类情节: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这体现了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所以也被认定为严重情节。
其他情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属于严重情节。例如被帮助的网络犯罪行为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