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会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女方起诉离婚,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这种协商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是重要原则之一。例如,在房产分割上,如果女方在抚养子女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或者女方在婚姻中是无过错方,法院可能会适当倾向于女方,给予女方更多的房产份额或者让女方获得房屋的居住权等。
如果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起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分割方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