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迟迟不给钱,若双方是协议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义务;若双方是诉讼离婚,且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明确金钱支付内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离婚过程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金钱支付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一方迟迟不给钱的情况。不同的离婚方式,对应的解决途径有所不同。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了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款项,但该方未履行。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民事合同。另一方需要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支付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一旦获得胜诉判决,若对方仍不支付,就可以凭借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是通过诉讼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对金钱支付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在财产分割时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产折价款,或者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确定了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等。当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无需再次起诉,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哪种情况,当遇到离婚一方迟迟不给钱的问题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