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的债务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债务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向他人借款,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涵盖了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比如,一方为家庭日常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学费而产生的债务,即便只有一方签名,也应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投资开办公司,且该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