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情节较轻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若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较轻”通常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从犯罪动机来看,如果是出于一般的纠纷,并非恶意限制他人自由,比如因经济纠纷,债权人在催讨债务过程中短时间限制债务人自由,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从拘禁时间方面,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较短,没有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也可能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一般司法实践中,如果非法拘禁时间明显短于常见的非法拘禁案件时长,会作为情节考量因素。
从行为手段上,若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恶劣手段,只是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限制他人自由,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比如只是在一定场所内限制他人离开,但没有对其进行捆绑、殴打等行为。
如果犯罪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及时解除对他人的拘禁状态,避免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并且,如果犯罪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影响最终的量刑,可能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