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多减到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结束,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有着明确的体系。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当减为无期徒刑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规定》中指出,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还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总体而言,普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系列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最多减到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结束(不包含死缓的两年),而限制减刑的情况则有更严格的最低执行刑期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