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通常没有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况,而合同到期属于自然终止,一般不涉及代通知金的支付。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劳动合同到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自然终止情形。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这里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并非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合同到期这种自然终止的情况,并不在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范围内,所以一般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