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和经纪合同在定义、主体、内容、报酬支付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就劳务服务达成的协议;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就经纪服务订立的合同。

一、定义不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它强调的是劳务的提供与接受。而经纪合同是经纪人在承办经纪和代理业务时,同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经纪人凭借自身的信息、资源和专业能力,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

二、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双方主体较为广泛,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经纪合同的主体通常一方是具有专业经纪资质的法人或个人,即经纪人;另一方是有相关需求的委托人,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三、内容不同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围绕劳务的具体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提供劳务者按照约定完成具体的劳务工作,接受劳务者支付相应报酬。经纪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经纪人的经纪服务事项,如促成交易、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研等。经纪人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寻找交易机会、促成交易,并在交易成功后获取报酬。

四、报酬支付不同劳务合同的报酬通常根据劳务的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是按时或按件计算。报酬支付相对较为直接,与劳务的提供紧密相关。经纪合同的报酬通常是在经纪人促成交易或完成特定服务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从交易金额中提取。如果交易未成功,经纪人可能无法获得报酬。

五、法律责任不同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责任的承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而在经纪合同中,经纪人如果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