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一般具有法律效应,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不过在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口头约定是合同订立的合法形式之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口头约定生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订立口头约定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当事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有效的口头约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口头约定通常是无效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口头约定,那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口头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双方口头约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口头约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缺乏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约定的具体内容。相比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内容容易被遗忘或误解,双方可能对约定的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存在口头约定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约定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如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虽然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重要的交易或事项中,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