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补偿规定、期限规定等方面。

从法律性质来看,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法律强制性要求,无需双方约定。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它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若无约定则不存在该义务。

适用对象不同。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这些人员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责,掌握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法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对他们作出了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则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相对更宽泛一些,只要是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补偿规定有差异。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义务人履行该义务时,公司无需额外支付补偿费用。因为这是法律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对特定人员的一种约束。而竞业限制由于是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能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期限规定不同。竞业禁止的期限通常与特定主体在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期间一致,即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期间需要遵守竞业禁止规定。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这是为了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和生存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