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侵占罪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犯罪故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对象来看。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范围较为广泛。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其范围相对较窄且有特定指向。

在犯罪行为方式上,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例如,骗子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让被害人相信能获得高额回报,从而将钱交给骗子。而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比如,甲委托乙保管一批货物,乙在保管期间将货物私自变卖,且在甲要求归还时拒绝归还。

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通常是在实施欺骗行为之前就已经产生,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故意实施欺骗手段。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是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即行为人最初是合法地持有他人财物,后来才产生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从法律处罚角度。诈骗罪和侵占罪在量刑上也有所不同。诈骗罪的量刑相对较重,根据诈骗的数额和情节,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侵占罪的量刑相对较轻,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