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一定联系,二者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都以提供一定服务为内容,都属于双务、诺成合同。但也有明显区别,包括主体要求不同、行为名义不同、费用承担不同、有偿无偿规定不同、处理事务范围不同等。
首先来看二者的联系。基础关系相似,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建立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都需要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才会将相关事务托付给对方处理。服务属性相同,它们都属于提供服务类的合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等特定行为,本质上都是为对方提供特定的服务。合同性质一致,二者均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都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再看二者的区别。主体要求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取得从事行纪业务的资格,具有特定的主体要求;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一般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行为名义不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费用承担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己承担;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通常由委托人承担。有偿无偿规定不同,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由当事人约定。处理事务范围不同,行纪合同主要是从事贸易活动,如代购、代销等;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贸易活动,还可以是法律事务、事实行为等各种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