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中止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判断犯罪预备的中止究竟属于何种形态,关键在于理解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以及其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中止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能够达到既遂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已经开始为犯罪做准备,如准备工具、策划犯罪计划等。但如果此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的进一步实施,就构成了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例如,甲为了盗窃某商店,已经准备好了撬锁工具,在前往商店的途中,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主动放弃了盗窃计划,转身回家。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在处罚上的不同态度,也反映出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异。
犯罪预备的中止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因为它满足了“在犯罪过程中”以及“自动放弃犯罪”这两个关键要素。所以,犯罪预备的中止应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预备。这一认定有助于准确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