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超过时间仍有可能做劳动仲裁申请,但需分情况来看。一般而言,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也就不能基于工伤认定去主张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不过,如果存在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如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不影响就这些事项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间,原则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如果工伤鉴定超过时间无法认定工伤,但存在其他符合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间,虽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工伤鉴定超过时间不必然导致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关键要看具体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