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告撤诉法院不同意,原告应当继续参加诉讼。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虽然一般情况下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法院认为撤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规避法律等情形时,可能会作出不同意撤诉的裁定。

当法院不同意撤诉后,原告首先要尊重法院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此时应积极参与后续的诉讼程序。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需要原告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如果原告在法院不同意撤诉后,拒绝继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方面,对于原告自身的行为,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另一方面,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反诉,那么法院可以对被告的反诉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的诉求可能会在原告未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裁判,这可能会对原告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法院不同意撤诉的情况下,原告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后续的诉讼,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合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维护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