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若仍想离婚,可在符合条件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可尝试与对方协议离婚。

当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有两种常见的途径可以继续推进离婚事宜。

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支持离婚诉求,原告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是指在第一次起诉后发生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与他人同居等情况。当满足时间条件或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在第二次起诉时,要更加充分地准备证据,例如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等,以增加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因为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相对较高,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法院依然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尝试协议离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